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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策解析

    【连载一】
    一、实践和理论意义
           从国务院发布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首先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供给与应用)系统”的基本构成,可分为金融、社会公共、行业三个信用信息系统,具体表现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其中,公共和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均已建成并运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式在本市部分行业协会创建成功,填补了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空白。
           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属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范畴,而信用信息系统的构造决定于信用供给和信用需求。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供给和需求表现为三个层次1,即诚信、合规、践约的信用供给与需求,学术界称之为“三层次”理论。《纲要》的信用信息系统的基本构成,上印证了信用供给和需求三层次理论的客观性。
    、政策依据的图表分析

    三、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程
            目前,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已建成并运行,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刚完成创建试点,形成1.0版。我国金融平台建设借鉴了征信国家经验,加上金融领域信用意识强、起点高,专属领域行业性强、易规范,既定目标达标,闭路系统已趋成熟,正向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领域延伸。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模式国际上无先例可循,目前着力向法制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提升。2014年开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已悄然展开,在个别行业协会试点,2015年扩大试点并形成1.0版,目前正着手1.0版的完善、升级和推广复制工作。
           注1:源自吴晶妹、林钧跃主编的《信用经济学》。
           注2:指市场征信体系中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及业务信息,目前尚未形成共享平台。

    发布于: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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