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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产业链(一)——信用生产者

     

    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产业链(一)——信用生产者

     

    信用生产者即信用主体,信用主体在道德精神文化、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领域活动的信用表现,信用经济学将之定义为信用活动。

    一、信用产业链

    行业信用领域,会员企业就是信用生产者,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评级、征信等专业性机构承担了信用分类定价及传播功能,保险、担保机构为信用产品中间需求和风险管理提供信用增值服务,信用管理机构提供信用追偿服务,各类信用投放方为信用需求者。以上构成了行业领域信用产业链,其中,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领域信用产业链的枢纽环节,信用生产者、信用分类定价机构、增信及风险管理机构都会对信用风险传导,以影响整个信用产业链。

    二、信用生产者在信用产业链中的作用

    显然,信用生产者在信用产业链中既是自身信用生产者源信息,又是信用产品需求者,每个信用生产者无可选择、无法回避、无可替代。在信用社会,信用主体要树立信用透明意识,任何隐匿都是徒劳的,任何造假都会留下硬伤。

    吴晶妹、林钧跃主编的《信用经济学》认为,由于整个信用产业链都是围绕信用主体生产的信用进行运转,因此由信用主体引发的风险,是新产业链风险传导中最基本的风险。信用产业链上的企业各主体,也都围绕这信用生产者可能产生的风险而发挥功能:信用产品的分类和定价机构(本文作者按:即评级和征信机构)对信用商品进行价值(本文作者按:即信用等级)的衡量,便于信用需求者的了解,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需求者对信用商品的质量错误估计的风险;信用产品中间需求及风险管理控制机构能起到风险转嫁的作用,分散或降低信用风险;信用追偿者会对信用产品的价值下降采取挽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普遍认为,信用生产者是信用风险源头。但是,信用分类和定价机构对其信用产品的定价(注:信用等级和分类)和信用增值机构对其增值不当,亦会诱发信用风险。如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债危机和我国近年来的P2P现象可以诠释。

    三、会员企业如可提高自身信用质量

    (一)问题分析

    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健康与否,基于企业生产的信用质量,而质量的标志是企业源信息的充分、真实、有效性。实践中,企业原信息的质量状况在不断提高,这得益于平台的成功建设和国家对行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措施,使企业对平台有了感官认知,感受到是企业自己的平台。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1、企业信息表中的行业地位和资料清单中的企业介绍比较欠缺,大部分企业递交的资料或空缺,或漏项。

    2、企业信息表中企业经营条件及公共信息内容,随意性较强。

    3、有效期到期后的续期意识不强,客观上导致该企业信用中断。

    4、存在续期企业2018年与首批试点递交的企财务表数据不吻合。

    5、企业对协会建立行业公共记录的响应度不高,造成行业领域公共记录缺失。这个问题是协会脱钩后功能创新的中面临的新问题,有待协会统筹和企业配合共同解决。

    (二)系统方案

    保证企业生产的信用质量,需要从系统上着眼制定解决方案,称为系统解决方案。系统解决方案的至少涉及如下要件:

    1、进一步加固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即将平台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纳入政府行政用信的目录,实现制度化。

    2、加快平台在市域范围其他行业领域的推广复制,并实现区域横向集约格局;同时,加快平台在全国范围同行业领域的推广复制,并实现全国纵向集约格局。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网格化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制。

    3、与上述两项同步,制定平台系统标准,并申报团标。系统标准包括:信息采集、数据、评价及分类、基库、产品、服务、流转表式、高技能人才及业务培训等标准。

    发布于: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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