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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信息(三)—— 信用信息形成机制

    【连载十二】
    信用信息(三)—— 信用信息形成机制
    信用信息的形成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是将源信息转化为信用信息的制度化的工作。在我国,信用信息形成机制是双目标,即是公共信用信息形成机制和市场(或“风险”,下同。)信用信息形成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形成机制,是公共信用信息供给源的制度保障;市场信用信息形成机制,是市场信信息供给源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我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实践状况,总结和提炼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信息形成机制。
    释义
    Δ.机制。机制是为达到专项(政策)目标的制度安排,机制需要事前论证、过程跟踪和后评估。机制目标是长期的或短期的,制度是严密的机制导向系统。
    Δ.信用(征信)主体。不同大类信用主体的信用特征不同,信用信息数据项结构也就不同。信用主体大类有企业、个人、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社会机构之分,信用信息数据项按信用主体大类分类设定。实践中,大类信用信息的数据项结构需要细分,使之更具可比性,如企业可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成熟行业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企业、贷款和上市或发债企业,又如国家细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征信国家和非征信国家,等等。         
    Δ.源信息。顾名思义,信息源头存在的信息称谓源信息。政府行政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主体信息为行政源信息,企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自身和相关信用主体、资产的信息为企业源信息(可以将电商和电商平台包括其中),其他社会机构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主体信息为其他机构源信息。
    (二)行为(或“公共”,下同。)信用信息及其形成机制
    行为信用信息是基于有效的失信记录归集的信用信息,反映了信用主体历史信用行为表现,作为决策和失信惩戒的依据。笔者认为,正面记录(包括“红名单”)归入公共信用信息,当否,有待实践证明,故本文件公共信用信息暂聚焦失信记录(即负面记录)。各类源信息中存在大量存续的并具有法理依据的信用主体行为信用记录,如行政源信息中的公共信用负面记录、公用事业费失信记录、银行借款失信记录、行业自律负面记录等,将这些信用记录分别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行征信平台、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才可称谓信用信息。换言之,行为信用信息应当存在于具有合法身份的信用信息平台,否则,只能作为源信息用于自身运行管理。
    行为信用信息形成机制的目标:实现行为信用记录即时归集至相应的信用信息平台并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其制度安排有三个节点,节点一,制定行为信用记录的法理依据和有效性操作规范以及行为信用信息数据项及归集清单;节点二,设定行为信用记录归集的线路和即时传输系统;节点三,界定具有合法身份的信用信息平台的性质、职责和功能。目前,源信息的归集模式和国务院和各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模式有待提升法治化水平。
    (三)风险信用信息及其形成机制
    风险信用信息由信用等级及其评级指标和评价意见构成,预期一定时间内信用主体或债项的信用风险。第三方专业机构(简称:“机构”)基于相关源信息、行为信用信息,运用相应的评价体系,遵循行业公信力要求,独立评价和出具评估报告,形成风险信用信息。风险信用信息一部分为机构自主业务信息,或形成征信体系共享平台基库,另一部分为行业协会定制,需转入行业共享平台基库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征信体系共享平台和行业共享平台为风险信用信息集散平台,(注:行业共享平台基库设置风险信用信息、环境信息、行业自律管理源信息和企业基础信息等模块)。
    风险信用信息形成机制的目标: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赋予信用档案信息完整、标准、即时和公信力,具备广泛的认同性,有效确立信用主体信用身份,支持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活动信息对称。其制度安排突出三个环节,即信息采集环节、机构评价环节、平台管理环节,通过制度(法律和行政法规,业务规范和管理章程)安排,引导和确保信息采集顺畅有序、评价体系先进、平台治理规范。
    (四)关于行业企业红名单辨析
    近来出现的行业企业红名单的评价,需理顺如下问题:第一,红名单是信用评价?第二,是对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若是,则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悖。第三,是资信评级?若是,信用等级是主体信用风险预期,属于市场信用信息,那么“红名单”属于资信(信用)评级的哪种制式?其公信力保障体系是什么?是否具有异地异域互认能级?本文认为“红名单”事关企业信用,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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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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