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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信息(四)—— 信用信息应用

    【连载十三】

    信用信息(四)—— 信用信息应用

     

    信用信息的供给和需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的解决,信息是基础、制度是关键、产品是关键、平台是支撑。基于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体架构、能级和环境兼容性综合评价,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滞后,其核心问题制度配置失衡,市场信用体系制度配置的缺失是不争的事实,应下大力气扭转失衡局面,将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纳入法律、行政法规框架,给予政府专项扶持,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和市场信用信息应用齐抓并进。以上分析了我国信用信息应用系统的问题疾症,提出了和解决思路,但这并不影响对信用信息应用的阐述。

    行为信用信息的应用

    行为信用信息,即公共信用信息,既是联合惩戒的依据,优势信用主体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信用资质(前置条件我国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公共信用信息供给源,满足合规信用需求。行为信用信息推广应用的前提条件是归集、易查、公平和惩戒的制度安排。政府部门行政事项受理监管,商务合作交易,机构执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前置条件审查,出入境和进入重要场所审查,社团会员资格审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办理银行卡、证照,信用等级限定,等等,都应纳入行为信用信息应用范围,形成机制,保障信用公平。

        风险信用信息应用

    风险信用信息,即市场信用信息,是对信用主体的守信意愿和践能力的展望或预期,或(和)债项信用预期。市场信用信息是信用投放决策(投放数量、期间、价格、保证)的重要依据,其普遍应用的基础是公信力、互认性和制度倒逼(引导)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政府信用、政府专项、商业信用、行政监管、行业管理、企业经营、个人借贷,等等,都应纳入风险信用信息范围,制定标准和制度,形成信用风险定价、交易和管控机制。

    信用信息(产品)的作用地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到2016年,要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初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其核心是信用产品使用的制度化。重点从四个方面增强信用信息产品做地位,一是发挥行为信用信息产品在评审中的一票否决作用,二是让风险信用信息产品成为经营和资源配置决策的主要依据,三是使信用档案成为行业协会创新管理、行业自律、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利器,四是运用信用分类推进政府部门管理创新和监管联动。

    四、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的制度导向

    (一)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的制度导向

    我国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质量高居不下,直接影响其自有资金充足率,而巴塞尔协定的第三方评估非限定性描述,给了银行信贷风控制度排斥第三方介入的理由。大数据分析显示,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个人财富的规模看,与其风控制度不无关联,进而将之放在反腐大背景思考,银行信贷至少在信贷资产跟踪管理方面应当实行第三方信用评估制度。

    (二)政府行政领域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的制度导向

    政府职能转变,一是将有些事项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核查导入第三方机构,二是将有些职能转移到社团组织,三是通过管理创新提高服务、决策和监管质量,四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五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这五个方面都需以信用信息为基础,政府既是行为信用源信息提供者,也是行为和风险信用信息产品的使用者,更是数据挖掘的重要源动力,然而要付诸实施并卓有成效,建立第三方介入制度是关键。

    (三)法制化是制度导向的有力保障

    信用信息产品使用制度是关键,法制化是基石。问题聚焦,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容量、数据项和信息时效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13个重点领域以信用产品使用为重心的信用制度建设进展缓慢,17个区县信用体系建设难显整体性。究其原因,一是用信制度不落地,业绩考核失去了准星;二是用信法制化不落地,部门化和行政化取而代之。纵观本市已有的信用领域制度,尚未提升到法制层面,用信法制化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头戏。

    五、信用信息应用的法制化

    1、商务用信方面。市场化不等于自由化,政府应当主导建立商务用信的市场化制度体系,纳入法治化轨道。商务用信领域政府依法行政,不缺位也不越位,履职监管。

    2、政务用信方面。制度化、法制化、第三方全程参与是政务用信的三要件。上海市十三个重点领域的十二个政府部门,制定了用信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但是距离政务用信三要件有距离。有的部门为之变相成立征信机构,搞封闭式用信。信用不是卡拉OK。

    3、社会用信和司法公信方面。该两领域应加快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社会用信的核心是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落到实处,就是对守信受益和诚信激励的制度保证,此乃失信惩戒的真蒂所在。司法公信的核心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者的本分,应尽快制定司法失信指标体系,建立司法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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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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