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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信系统(二)

    【连载下集二(总30)】
    征信系统(二)
     
        (三)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制度特征。在我国,政府公共征信系统,即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我国公共征信系统政府部分。需注意的是,我国的公共征信系统由政府的和央行的两部分组成,国际通用意义上的公共征信系统(征信模式)一般是指央行建管的征信系统,两者存在明显的征信制度差异。中西方征信制度差异集中反映出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人文和信用发展史等领域的差异,从古至今,中国的信用发展是内生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是中国特色征信制度的的渊源所在。
    我国市场信用信息供给源的缺失,折射出对西方征信制度借鉴的偏差,形成公共信用单一政策导向和市场信用严重滞后的局面,掉进了自设的“公共征信模式陷阱”。所以,从西方寻找我国征信制度依据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可以休矣,应即刻调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并对政策、制度等资源配置作相应调整,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真正走上创新发展轨道。我国政府公共征信系统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
        (1)职责分工制度。国家发改委:负责对网站建设全程指导,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内容;人民银行:负责对网站征信领域建设提供指导;国家信息中心:承担网站内容审核及备份,负责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网站的对接百度:负责对网站管理。
        (2)数据归集制度。纵向关系方面,中央有“信用中国”,地方有各省市公共信用系统,相关政府部门有监管信用平台,各方面服从中央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调管理,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横向关系方面,根据《规划纲要》要求,地方政府2016年底前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之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另外,腾讯、阿里、360等公司的可公开数据接入“信用中国”。
        (3)共治制度。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织牢捍卫市场秩序的“天网”。
    2、组织架构
        我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府征信系统)由中央政府建立的中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含公示系统)和各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含公示系统)构成。图示如下: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包括“信用中国”和港澳台在内的35个地方信用公示系统。地方信用是系统名单详见下表:

    1.北京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广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安徽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陕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天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河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7.山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内蒙古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辽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吉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1,黑龙江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2.上海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3.江苏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4.浙江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5.福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6.江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7.山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8.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9.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湖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1.广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2.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3.重庆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4.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5.贵州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6.云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7.西藏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8.甘肃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9.青海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0.宁夏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1.新疆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2.深圳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3.香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4.澳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5.台湾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新信息来源
    (1)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规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新信息来源以各级工商、质检、公安、法院、司法、税务、安监、纪监、审计、财政、统计、商务、民政、国土、环保、卫生、农业、林业、水务、住建、教育、文化等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的企业监管信息为基础, 吸纳国内外社团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价机构、认证机构、慈善机构等发布的信息及实名制下个人发布的评价信息,依法为境内外合法成立的各类市场主体接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出具接入单位证书,对接入单位信用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XB/T CCIS3600-2015中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和格式规范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原则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供各国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招标系统、银行系统、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征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认证机构、商会协会、主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免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2)上海市2019版公共信用信息清单
    A、2019版行为清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显示,法人失信行为涉及49家单位3055个事项,法人非失信行为涉及17家单位95个事项;自然人失信行为涉及39家单位1175个事项;自然人非失信行为涉及16家单位80个事项。失信行为评价分极严重、严重和一般三级。
    B、2019版应用清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显示,应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日常监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录用晋升、表彰评优等方面,共涉及2392个应用项。
    C、从大数据视角,2019版数据清单(公开版)的数据项构成如下:上海市政府部门5895项,各区政府部门37178项,其他单位182项。
    其他单位的数据项包括:中央在沪单位90项,社会组织27项,公事业单位42项,司法机构16项,人民团体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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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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