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下集二(总30)】
征信系统(二)
(三)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制度特征。在我国,政府公共征信系统,即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我国公共征信系统政府部分。需注意的是,我国的公共征信系统由政府的和央行的两部分组成,国际通用意义上的公共征信系统(征信模式)一般是指央行建管的征信系统,两者存在明显的征信制度差异。中西方征信制度差异集中反映出中西方政治、经济、文化、人文和信用发展史等领域的差异,从古至今,中国的信用发展是内生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是中国特色征信制度的的渊源所在。
我国市场信用信息供给源的缺失,折射出对西方征信制度借鉴的偏差,形成公共信用单一政策导向和市场信用严重滞后的局面,掉进了自设的“公共征信模式陷阱”。所以,从西方寻找我国征信制度依据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可以休矣,应即刻调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并对政策、制度等资源配置作相应调整,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真正走上创新发展轨道。我国政府公共征信系统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
(1)职责分工制度。国家发改委:负责对网站建设全程指导,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内容;人民银行:负责对网站征信领域建设提供指导;国家信息中心:承担网站内容审核及备份,负责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网站的对接百度:负责对网站管理。
(2)数据归集制度。纵向关系方面,中央有“信用中国”,地方有各省市公共信用系统,相关政府部门有监管信用平台,各方面服从中央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调管理,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横向关系方面,根据《规划纲要》要求,地方政府2016年底前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之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另外,腾讯、阿里、360等公司的可公开数据接入“信用中国”。
(3)共治制度。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织牢捍卫市场秩序的“天网”。
2、组织架构
我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府征信系统)由中央政府建立的中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含公示系统)和各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含公示系统)构成。图示如下: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包括“信用中国”和港澳台在内的35个地方信用公示系统。地方信用是系统名单详见下表:
1.北京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广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安徽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4.陕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5.天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6.河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7.山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8.内蒙古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9.辽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0.吉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1,黑龙江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2.上海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3.江苏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4.浙江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5.福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6.江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7.山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8.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9.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0.湖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1.广西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2.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3.重庆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4.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5.贵州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6.云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7.西藏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8.甘肃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9.青海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0.宁夏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1.新疆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2.深圳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3.香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4.澳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5.台湾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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