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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信系统(三)

    【连载下集三,(总31)】
    征信系统(三)
     
        二、西方征信系统
    (一)西方征信系统概念
    西方征信系统,一般由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及其制度框架所构成。其中,公共征信机构通常由政府授权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者建立、运营和管理,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征信系统;私营征信机构则是公共征信机构之外,盈利和非盈利的登记系统或征信公司的统称。
    《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一书的作者玛格里特·米勒认为,征信体系(credit reporting systeem)用于描述一个经济体中有关征信的更广泛的制度框架。其内容包括:公共征信系统和(或)私营征信公司(包括由商会、银行协会经营的征信公司以及关于借款人表现的任何其他有组织的数据库),征信的法律框架,关于隐私的法律框架,关于征信的管理框架(regulatory framework,包括政府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度能力),可得到的有关借款人的其他数据(如法院的数据、公共费用支出、就业状态等),金融中介和其他机构使用的信用数据(如使用信用评分或使用信用数据创立数据化签名),征信的文化背景(如可包括社会对隐私的看法以及名誉诋毁的重要性)。
    (二)公共和私营征信机构的关系
        1、欧洲最早出现公共征信机构。欧洲国家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年份,德国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公司,法国是1946年,意大利是1962年,西班牙是1963年,比利时是1967年,葡萄牙1977年,奥地利是1986年。目前,公共征信系统在拉丁美洲国家中密度最高。
        根据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定义,公共征信机构是“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监督机构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信息的系统”,由政府出资,中央银行管理,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网络系统。有的公共征信机构既包括针对企业的公共系统,也包括对个人的公共系统,服务于该机构所在国家的所有金融机构。
    2、在美国,征信活动几乎完全由私营征信机构掌控。美国的征信业发展,自1841年邓氏公司(R.G.Dun Co.,)成立(有据可查的),距今已有170多年。当今,艾奎法克斯(Equifax)、益百利(Experian)、环联(Trans Union)三家私营征信机构(公司)主导,邓白氏则主导小企业信贷市场。
    私营征信机构是为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的专业征信机构。有调查显示,其信息采集范围不同于公共征信机构,劣势和优势均较为明显,服务领域与后者错位,主要为规模以下贷款交易提供征信服务,如消费贷款、小企业贷款。在西方征信领域,公共与私营征信体系呈现互补格局,并以制度予以固化。
    3、公共与私营征信体系共存的生态条件
    (1)最低贷款规模。世界银行权威调查显示,接受并回复调查的40个公共征信系统国家中,设定信息采集最低贷款规模的占77.5%,较低的两个国家阿根廷、和布隆迪分别为50和610美元,在3000至1000美元的10个国家,最高为德国164万美元。这为私营征信机构留出了生存空间,同时也揭示了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劣势。
    (2)目标差异。从公共与私营机构的信用报告比较得出结论,前者信用报告从全部放款机构报送的信息反映借款人的总体负债的情况,后者信用报告是从自愿提供的信息反映借款人单笔贷款的信息。所以,从两者信用报告的详细程度的不同,折射出两者的目标差异。相当数量的放款机构倾向与私营机构合作,因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大。
    (3)创新动力不同。鉴于部分国家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不鼓励私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共征信系统的发展创造了制度优势。所以在过去20多年里在世界范围快速扩散。
    (三)征信模式
    从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征信体系模式主要有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和会员制三种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几个欧洲国家,日本则采用会员制模式。在征信的理论和实践领域,对征信模式的分类和相应描述相对一致,本期连载将相关描述谨作专业知识的选择性导入,以避免误导产生简单复制的不良后果,为此,作者重申本文前述的《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一书的作者玛格里特·米勒的观点,希望读者关注。  
    1、市场主导型征信模式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第一家征信所是由纽约纺织品批发商刘易斯·塔潘所建立,经历了170多年的时间,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模式。
    美国私营征信公司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美国私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包括负面和正面信息。
    美国征信领域具有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和良好的社会征信意识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2、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
    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又称为公共征信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者)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是欧洲七国的主导征信模式。
    这些国家同时兼有私营征信机构,即其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第一个涉及个人征信的公共法律,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欧盟于1997年12月公布了第二个《数据保护指南》。根据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欧盟各国对本国的信用管理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3、会员制征信模式
    日本的征信体系明显区别于美国和西欧国家,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这主要是由于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这种模式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日本的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消费信贷和销售信用三大系统,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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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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