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用平台 > 信息发布 >

    征信系统(五)

    【连载下集五,(总33)】
    征信系统(五)
     
    (二)外国公共征信系统比较
    德国是国际上最早出现的公共征信系统国家,欧洲七国公共征信系统具有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运行体系,因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期连载的任务是比较分析欧洲七国的公共征信系统之间的异同特征。比较分析的依据是以往的文字记载和现状,以往的文字记载,较多参考了源于(美)玛格丽特·米勒编著的《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中译本(注1)。
    1、欧洲七国公共征信系统共同特点
        (1)强制性全体参加。 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征信系统,这是欧洲七国公共征信系统共同特点之一,也是与私营征信系统的关键差别。有资料显示,在奥地利、法国和西班牙,参加机构扩展到财务公司,在葡萄牙还扩展到信用卡公司,在德国扩展到保险公司。其保障在于未提供数据或正确信息信息的放贷机构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这一威慑,鲜有惩罚的实施。
    (2)保密和隐私保护。保密具有具有制度保障,系统只供监管者(中央银行等)和被监管者(商业银行等)使用,不向其他机构开放;对监管者提供汇总数据,对商业银行提供仅限于审批贷款目的。欧洲公共征信系统普遍重视隐私保护,除了数据收集范围有严格限定之外,还规定单个借款人有权检查并更正其在公共征信系统的档案。
    (3)最低贷款规模规定。公共征信系统设定最低贷款规模收集贷款数据,大多是国家设定的最低贷款规模足够高,即只有当单笔贷款达到一定金额时才进入该系统,至于大部分家庭贷款和小额商业贷款被排斥在外。
    (4)双向信息流动,即数据报送机构定期向该系统报送数据,同时该系统定期向商业银行提供其客户对银行系统的整体负债情况。报送数据的商业银行可即时查询其新客户的情况。
    (5)计算机系统化。各国公共征信系统高度依赖计算机技术、软件系统和电子联接,极大地节约了人力成本、提高了系统运行效率。资料显示,1990年的系统管理员人数,比利时家庭公共信贷登记系统10个人,公司公共征信系统30个人,法国公共征信系统约60个人,西班牙10个人。
    (6)监管目的。各国公共征信系统的一个重要功能,即为中央银行的监管目的提供数据基础。机构提供的数据范围与中央银行监管的目的匹配。
    2、欧洲七国公共征信系统主要差异点
    (1)最低贷款规模的差异。即七国都规定了贷款机构提交报告的单笔贷款的最低贷款规模,但规模落差较大。最低贷款规模越高,披露的借款人和收到的贷款者报告越少,由此产生三种情况,一是私营公共征信系统的市场规模与最低贷款规模,二是集团公司将贷款合并,三是中小企业易受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1998年德国贷款机构提交报告的单笔贷款规模为1,699,800美元,同期葡萄牙贷款机构提交报告的单笔贷款规模为5美元。
    (2)收集信息类型的差异。七国收集信息的种类的差异也较大。这显然与各国监管层对保密、隐私保护要求以及贷款机构对竞争的要求等情况相关。资料显示,德国和奥地利只报告正面信息(贷款数据),葡萄牙只收集负面信息(违约和逾期记录),比利时和法国的家庭整形登记系统只收集负面信息。
    (3)记忆功能设计的差异。记忆功能设计即公共征信系统数据库保存记录的时长设定,各国系统都有记忆功能设计,但相互间存在明显特点。资料显示,比利时家庭公共征信系统的保存时间因借款人信用行为的性质而有所区别。违约记录保存时间长于逾期记录,体现了征信系统的惩戒作用,但系统最终都会忘记,如何选择记忆时长,则体现了信用公平和经济效率的取向差异化。意大利公共征信系统向每个放贷者提供其现有借款人的完整数据(不管期贷款日期如何),但对新的贷款申请人只提供一年的数据,分析称是监管者为了避免放贷者之间的过度竞争。
    3、七国公共征信系统简介
    本节内容的描述,较多参考了玛格丽特·米勒编著的《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中译本,其中数字距今已有16年以上,为反映原著观点不作调整。
    (1)德国的公共征信系统。建于1934年,所有信贷机构及其国外分行及子机构、保险公司、VC.、自有账户交易商、保理企业(1988年以后)等,都必须每季度向德意志两半月后报告数据。
    (2)意大利的公共征信系统。建于1962年,1964年开始运行。在欧洲同类系统中最完整、最准确。系统中有近700万个记录,每年发放1200万丰报告。受意大利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意大利经营的分行都必须参加该系统。
    (3)西班牙的公共征信系统。建立于1963年,有西班牙银行管理。所有贷款机构、存款保险基金以及互助担保公司,都必须西班牙银行报告直接和间接的信贷风险暴露(不包括银行间借贷)。
    (4)比利时的公共征信系统。自1967年开始运营,受比利时国家银行监管。在比利时建立的信用机构必须参加该系统,并可由皇家法令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及某些类别的保险公司。非居民的信贷必须报告的仅贷款发放额。
    (5)葡萄牙的公共征信系统。建于1977年,由中央银行运行。1999年初覆盖240万个借款人。所有贷款机构、财务与租赁公司以及信用卡公司,必须每月向系统报告超过1000葡萄牙埃斯库多的违约、逾期贷款信息及其担保信息。银行间贷款不需报。系统主要包含负面信息。
    (6)法国的公共征信系统。分为企业和个人公共征信系统。自1984年起企业公共征信系统开始运行,在法国国土上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租赁和保利公司,都必须加入系统,每月报告高于68万法郎的贷款(一家分行,而非一家银行总体发放的贷款。因为法国公司通常只从同一银行的一家分行申请贷款),按贷款期限和担保对报告分类,但不需报告公司集团的数据。企业征信系统将从信贷机构收到的信息与关于公司及其他经理人员的其他信息(来自法律公告、法院和金融杂志)整合在一起。自1989年个人公共征信系统开始运行,贷款机构必须每月报告关于分期购买付款贷款、租赁、个人贷款、信用额度和透支的逾期记录情况,债务过期90天或贷款的放贷机构开始法律行动是,逾期发生,还款后信息删除。
    特别情况:第一,央行有一个关于公司、经理人员、司法事件以及法院禁令的数据库(FIBEN),记录和描述有关信贷机构所持有证券信用价值的信息,250万家公司及150万管理人员的记录。第二,FIBEN提供对经理人员评级以及对公司三类评级(交易额评级、信用评级以及支付评级),最重要的是信用评级。第三,这些评级只能由央行和信贷机构从事业务使用,不予公布或告知第三方。
    (7)奥地利法国的公共征信系统。鉴于986年,央行管理。所有信用机构、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必须向央行报告超过500万奥地利先令的贷款。不报违约情况,系统只包含正面信息。与欧洲七国其他国家一样,系统向收集的信息加总后返还给该信用机构,但不同的是每家参加系统的信用机构可以获得整个数据库的信息。
    注:原著根据世界银行的全球征信调研报告编著,具有实证性和权威性。英文原版由麻省理工大学于2003年出版,中译本由世界银行授权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该书2004年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中译本)。
     
    下一篇:征信系统(六)

    发布于:2019-05-20

    上一篇:征信系统(四)

    下一篇: 征信系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