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下集七,(总35)】
征信系统(七)
3、公共与私营征信系统互斥性分析。
从制度学视角分析,公共与私营征信系统分立分治的治理结构,既是征信实践的客观需要,也是征信治理的制度逻辑。因此,公共与私营征信系统互斥性分析源于征信治理的制度逻辑。具体分析如下:
(1)信息收集的互斥分析。
社会所有征信主体被强制参与到公共征信系统之中,源于行政监管、公用事业部门的合规记录和源于银行部门的金融交易记录都被强制归集到公共征信体系之中。反观私营征信机构收集信息,主体自愿参与,数据项范围设定非制度化。因此,公共征信系统收集方面的主体范围强制性和数据项制度设定,形成这样一个互斥逻辑,即强制和制度以外的征信主体和数据项成了私营征信体系的业务领域或信息优势。显然,公共与私营征信体系的信息收集的互斥现象,具有明确的规律性,其作用在于公共与私营征信机构体系效用达到均衡状态,作者将之称为“制度性互斥效应”。
制度性互斥效应在欧洲公共征信模式国家表现充分。欧洲七国的公共征信系统设定最低金额贷款的限制,客观上给私营征信机构预留了生存空间,实质是互斥的制度安排,即互斥机制。同理,欧洲七国的公共征信系统设定信息收集范围,范围内的信息私营征信机构因信息收集的自愿原则,范围外的信息因公共征信机构不能随意扩展信息收集范围,显然,公共与私营征信体系在信息收集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度性排斥。
制度互斥效应在我国征信领域尚不明显,表现为制度性单相排斥。人行公共征信系统没有设定最低金额贷款限定和政府公共信用系统数据项、征信主体全覆盖,直接排斥了社会征信机构的上述领域的信息采集,造成不良后果,如个人征信领域,通过审批的八个待建个人征信公司至今未获取经营牌照;又如企业征信领域,企业征信公司大多数是管理平台型、大数据信息型、公共代理型,本土第三方征信机构为数不多且规模小、成长性差,具有邓白氏这样潜力的机构尚未发现。所举不良后果导致征信的市场信息信息供给严重滞后,以至于国家发改委提出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共享的要求,折射出我国征信结构失衡的现实。制度性单相排斥的根源在于银行系统风控的内部主导取向和行政、监管的强势政府取向。
(2)作用领域的互斥分析
国际上,公共征信系统就是指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公共征信系统。其主要目标功能,以信贷公平、金融安全和均衡发展目标,为贷款的决策、风控、政策、原则和货币管理提供金融信用服务。
政府公共征信系统是我国特色,国外虽然没有同类征信系统,但有相应制度安排。其主要目标功能,以维护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秩序为目标,为个人、企业、政府部门提供合规信用服务。
私营征信系统,以帮助个人、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成员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目标,为个人、机构理财、投资、经营和财政转移支出和其他涉及财产风险的交易和经营活动提供践约信用服务。
以上分析显示,公共征信系统的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公共征信系统和政府公共征信系统,以及私营征信系统,三者具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各自的功能目标和服务内容边界清晰、不可替代,而且互斥。
(3)延伸实证辨析
A、针对中物联根据国家发改委原则要求组织实施红名单工作,本文作如下辨析。
a、实施“红黑名单”凸显行政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遵循行政规范,认定部门依法出台奖惩措施,行政机关和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并嵌入具体工作流程,实施联合奖惩。
b、红名单究竟归属合规信用还是践约信用,定位模糊。《评价表》不符合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评估主体也不符合独立第三方的要求,不具有公信力和互认性。不管用何种形式评价,都改变了合规信用(即公共信用信息)的属性,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只能客观反映,不能主观评价。所以,用《评价表》评价的结果,既不是公共信用信息,也不是市场信用信息,更不是源信息。红名单作为信用产品,信用经济学专业术语称之为“废品”。
B、我国征信系统失衡分析
数据是征信的基础,目前条件下,我国的市场征信机构(私营征信系统)没有在金融和合规公共征信领域收集一手信息的可能和必要,只能按自愿原则收集企业源信息,通过网络收集大数据,并力图创新征信产品来开拓市场。这一状况是导致我国征信系统结构失衡,导致市场征信系统发展缓慢及其国际竞争能力低下。随着我国征信领域扩大开放,本土机构将面临挑战和机遇,挑战来自政策和外国机构的双向挤压,机会源于开放或会带来“互斥效应”的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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