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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物流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上海市物流统计表格下载

    物流企业统计表

    企业物流统计表式1115
     
          本制度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于: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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