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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信息(五)—— 信用与大数据

    [连载十四]

     信用信息(五)—— 信用与大数据
     
    一、大数据ABC
    (一)大数据流动线路。大数据遵循数据流动一般规律,即从互联网通过一个数据模型抓取信息并集中在同一地方成为大数据信息,在不移动数据情况下进行查询、分类和分析,形成大数据中间体信息和大数据终端信息。主要的节点技术是数据抓取、海量保存和分析一体化技术。
    (二)大数据供求线路。大数据参与者分为应用商和供应商,应用商又分为自产自用商和终端应用商,供应商又分为终端供应商和中间体供应商,自产自用商或兼做中间体供应商。这就是大数据交易的供求路线图。本市的P2P公司和淘宝等电商平台多为应用商。
    (三)大数据特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计算机所研究员倪光南的认为:近来大数据年增量近50%,显非结构化特征,来源数量级扩大,应用多为社会经济和政策领域,需通过获取、预测、抽取、整合、分析、建模、解读等多环节处理。舍恩伯格和库克耶的《大数据时代》认为,大数据主要特征是信息海量、全样本和关联分析法,强调大数据洞察力。
    二、信用信息产品如何应用大数据
    (一)需要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引子:原重庆市长黄奇帆当年在重庆市金融工作会做“金融的本质”报告,其中一段切中大数据与信用的关系:我们有时候说现在大数据分析,不管怎么分析,如果看不到企业的现金流,看不到企业的资本回报率,看不到企业的第三方担保,看不到企业非常实际的一些信用物,大数据分析就能把几百万、几千万借出去?我觉得这也会很荒唐的。我的意思说什么呢?如果直接了解企业这些相关数据当然最好,如果用大数据,网络的方法间接地、确切地了解企业的这些数据,也是一样的效果。但是,如果说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是不需要有资本回报,不需要有现金流概念,不需要有担保物,也不需要有其他的信用物,那大数据就是赌博。总之,考核数据分析或者品种转换的根由,就是信用物。没有信用的一切金融都是假金融、伪金融,在重庆决不让它发展,这是常识。
    本文认为,信用领域应用大数据需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假设,已经有大数据评级和征信产品,那么产品的供应商是如何建立其产品标准、服务规范、公信力和广泛认同地位的?
    2、大数据信用评级的评价模板与“传统”信用评级的评价模板有何差异,如有,原因是什么?
    3、大数据信用评级对象是个人还是企业或其他,如何建立信息采集模式?
    4、你是自用商还是供应商,若是自产自用商,所用信息是信用信息吗?
    (二)谈几点认识。
    1、大数据是工具。鉴于信用领域大数据应用和大数据技术管控尚在探索之中,又鉴于大数据在信用领域的作用还需实践检验方可确认,为此,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大数据应当审慎定位、稳步推进。大数据仅是工具,能推动信用行业创新,不应本末倒置,否则对信用行业发展不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利,因此,宜在《规划纲要》的四平台基础上推进大数据联盟,在实践中检验,在创新中融合,这符合我国信用领域实际。
    2、厘定公信力治理结构。行业机构不管是评级还是征信都应该是独立第三方,为此,宜将P2P机构、电商平台中的“征信业务”剥离出来,分列为独立第三方,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否则有违行业公信力原则。(与银行的信贷风控部门不是信用机构同理。)
    3、用好大数据工具。倡导信用评估行业信息采集向大数据延伸,创新指标体系及其信息采集模式,开发因果和关联复合评估模型,通过必要的验证程序,将创新成果制度化,稳健提升信用业先进水平。
    4、维护信息安全和制控权。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库辅助模块源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应保证机构的可控性和基库的安全性。评级机构不仅有信息安全问题,而且具有信用制控权问题,所以应免受外资和国外技术染指。
    三、拟似大数据辨析
    (一)海关等监管机构的分类评价数据是否属于信用信息?答案是否定的。理由:监管部门所采取的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管理创新,海关等监管机构用信用思维创新管理,根据各自的监管目标和内容制定分类管理办法,设定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类别设置相应的监管措施,相互间没有可比性,仅适用于本监领域管需要。所以,其分类评价数据不具有信用信息的基本特征,是专项行政管理信息,纳入行政源信息范畴。
    (二)市公共平台归集的正面记录是否属于信用信息?
    1、首先需要弄清楚正面记录能否作为信用依据?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正面记录只是说明过去,不可作为未来守信的依据。市场上用正面记录骗取信用的例子很多。问题二,何为诚信激励和守信受益?诚信激励是改善信用环境的行政措施,一般以正面记录为依据。守信受益是通过市场法则体现的,一般以守信的意愿和能力即信用等级为依据。
    2、结论:第一,上海市公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正面记录适用于政府部门诚信激励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为社会和行业改善信用环境服务。其中,交易类正面记录是行为信用信息,其他的属于管理信息(源信息)。第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征信报告应细分为失信记录类、交易正面记录类、其它正面记录类,以利于信用产品的正确使用。
    (三)P2P公司自产自用的征信数据是否信用信息?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其不具备第三方评价和标准化等公信力基本条件,是P2P公司的业务信息。类似的还有电商平台的自产自用“征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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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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