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一】
一、实践和理论意义
从国务院发布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首先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供给与应用)系统”的基本构成,可分为金融、社会公共、行业三个信用信息系统,具体表现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其中,公共和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均已建成并运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式在本市部分行业协会创建成功,填补了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空白。
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属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范畴,而信用信息系统的构造决定于信用供给和信用需求。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供给和需求表现为三个层次注1,即诚信、合规、践约的信用供给与需求,学术界称之为“三层次”理论。《纲要》的信用信息系统的基本构成,上印证了信用供给和需求三层次理论的客观性。
二、政策依据的图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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